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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 包装清单 | 保修条款 |
内容简介
《税法(第三版)》主要内容包括税法概述、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特别目的税类、资源税类、财产行为税类、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法(第三版)》是“税法”课程的教科书,是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税法”课程较为理想的教材,也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参考用书,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学习税法较为理想的参考和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及分类
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节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减免
第五节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第六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第四节 消费税的减免和出口退税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一
思考题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营业税的减免
第四节 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第五节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五章 关税法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四节 关税减免
第五节 应纳关税的计算
第六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税
第七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六章 特别目的税类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法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四节 烟叶税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七章 资源税类
第一节 资源税法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八章 财产行为税类
第一节 房产税法
第二节 契税法
第三节 车船税法
第四节 印花税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第五节 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应税所得项目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第五节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精彩书摘
《税法(第三版)》: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收入主要来自从事原油、煤炭和铁矿石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国有企业。我国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但是,进口矿产品和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属于纳税人的范围。
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资源税只针对境内资源。它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资源税不属于流转税。它是对开采或生产的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使用时的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
(3)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中国企业、个人和外国企业。它不仅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
(4)关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改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之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称的“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企业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三、征税范围从原理上讲,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该包括一切可供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由于考虑到在我国实践中,资源税是一个新的税种,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缺乏经验,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研究和探索。因此,现行的资源税只将关系到国计民生且级差收入差异较大的国有资源列入征收范围。我国现行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资源大体上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一)矿产品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是指: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原油又包括稀油、稠油、高凝油等品种。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述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需特别说明,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的、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最终人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主要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和黄金矿石等。
另外,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产品和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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