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的效率与公平 上一个 |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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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对商标权的保护,存在着注册保护和使用保护两种制度。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以注册产生商标权为基础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使用保护制度是以使用产生商标权为基础的商标保护制度。世界上最早采用的是使用保护制度,但后来经过发展,已经形成目前以注册保护制度为主,兼有使用保护制度的局面。

我国一直采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如何保护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有效性、制止恶意申请行为,如何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如何解决商标注册周期过长问题,等等。

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法律制度设置的基本原则。就效率原则而言,“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就公平原则而言,“正义(其核心是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效率和公平都是社会应有的美德,是法应当促成实现的价值,”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不例外。

商标权是国家为鼓励诚信经营而赋予市场信誉创立者的一定范围的独占权。商标注册保护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确认和保护商标权,维护商标信誉。同时,商标注册保护制度还应当兼顾在先权利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既应当有利于确认商标权和保护商标权,体现效率原则,又应当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应当是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我国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实质上都涉及效率问题和公平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坚持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必须把“效率和公平的统一”作为完善我国商标注册保护制度追求的基本目标。

本书将从历史、理论、实体和程序的不同角度,分析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如何体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并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为核心,对我国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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