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研究 上一个 | 下一个

商品描述

包装清单

保修条款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优胜劣汰,而被淘汰的企业中,除了积重难返、不得不清算外,很大一部分属于临时性困难或经过一定调整可以重新回到市场。正因为如此,我国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的新《破产法》,除了保留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的内容外,引入了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给予了经营失败企业重生的机会,在我国法律、经济、管理乃至社会层面均是重大的理论和实务创新,但同时也提出了若干新的挑战,企业破产重整价值的认定就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和难题之一。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债务人自己也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别职工组、国家税收组、抵押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如果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有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这里至少给我们提出了两方面的课题:第一,债权人同意或否决重整计划的依据是什么?如果该重整计划中的偿债额能够满足其自身预期,其偿债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第二,如果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依据是什么?当然,《破产法》中规定了强制批准的6个条件,但其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如何衡量?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机关,主要履行法律程序,而程序中的相关商业判断如何操作?

有鉴于此,我们选择了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这一研究课题,形成了本书的内容,以期对破产重整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方法。

本课题在立项、研究过程中,获得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领导、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处领导、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处领导的信任和指导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祁怀锦教授和宗文龙副教授的大力协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纪委书记杨世忠教授、会计学院院长付磊教授、财务处处长崔也光教授等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课题调研过程中,我们分别到ST华源、*ST沧化、S*ST海纳、*ST宝硕等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得到了财政部会计司王鹏处长的大力支持和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韩景利先生、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翁伟先生、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叶慧女士、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张富根先生的热情帮助,受到了各公司领导的热情接待,了解和收集了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为我们的课题研究奠定了非常扎实的实务基础。在此对他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本书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栾甫贵、闫华红、许江波、张世君、蔡立新、蒋燕辉、王凡林、李曼、李佳、张丽群、张悦以及北京工业大学的张建军共同完成,由课题负责人栾甫贵组织、修改和总纂。具体分工是:第1章:栾甫贵、张世君;第2章:张世君、蒋燕辉;第3章:蔡立新、王凡林、张建军;第4章:栾甫贵、张丽群、张建军;第5章:许江波、李曼;第6章:闫华红、李佳、张悦。

由于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尚属于一个新领域,特别是作者视野、能力以及时间限制,书中错漏之处敬请读者不吝指正。

热销图书排行
 

书友留言

 

商品评论
表情:
内容:
用户名:
验证码:
 
 
进入编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