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汽车零部件的投资公司(简称“甲方”)管理层计划和另外一家生产零部件的私人公司(简称“乙方”)利用双方资源优势联合组建合资企业,共同向市场的特定客户推出一款新的产品。在谈判初期进展非常顺利,双方代表就产品、市场、投资、合作方式等重大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当谈判进入到具体合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组成问题时,双方发生了意见分歧。按照惯例,当合资双方股权比例达到7:3或6:4以上时,一般由一方推荐董事长、财务总监人选,组成监督方;另一方则派遣总经理组成经营管理层。这类组合虽然表面上看来比较公平,也有成功案例,但在实际运营后通常容易因各方利益冲突或经营观念的不同导致管理层分裂,轻则影响企业正常运营,重则破坏实现合资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极端情况下还会导致合资双方终止合作。为了预防出现这种情况,甲方基于长期从事合资企业运营管理的实践经验,基于对乙方管理层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的了解,为避免日后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在谈到合资公司人员组成时,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和条件:作为控股方,甲方派人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方派人担任副董事长,合资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通过市场招聘由董事会投票表决确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双方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进入合资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辞退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乙方对此坚决反对,认为这样的后果是乙方失去了对合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坚决要求如果甲方担任董事长,乙方就必须派人担任总经理,双方谈判就此陷入僵局。 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保证双方在既不影响合资企业日后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又能有效保证双方在合资企业中的利益,这里除了合作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外,还必须有制度上的保证。为此,甲方要求其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参加董事会会议,就此问题直接与乙方进行谈判。甲方审计人员一方面向乙方股东系统介绍了甲方的内部控制体系,特别是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双方人员就日后经营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重大风险进行了全面的讨论和研究,然后将有关具体控制总经理和高管们的条款,特别是双方股东的内部审计权利等加入到合同之中。最后甲方终于使乙方消除了疑虑,同意了甲方的意见。 这样做的结果是,总经理等高管们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业务活动将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这种工作对于内部审计是一种典型的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出于费用方面的考虑,特别是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分离后,外部审计机构无法提供这类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