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12月在海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声明,该公司的石油贸易涉及轻泊、重油、原油、石化产品和石油衍生品等五个部分,公司的核心业务是航油采购,公司交易的衍生品包括纸货互换和期货交易。由于甲公司在航油采购中具有丰富经验和独特优势,其发展前景被广泛看好。但是,仅仅不到3年,甲公司就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交易中蒙受巨额损失,不得不申请停牌。综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深入调查和新闻媒体的追踪报道,甲公司发生巨额损失的原因,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 1、管理当局。甲公司董事长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任,但其将主要精力放在集团公司经营业务上,对甲公司的经营管理难以顾及。甲公司首席执行官由A担任,由于董事长的缺位,A在决策和管理上拥有不容置疑的权力。集团公司委派的连续两任财务部经理,均被A随即调任他职,并坚持任用自己认为可靠的人员担任财务部经理;同时,A私自运作场外期权交易以填补期权交易亏损"窟窿",既未向董事会报告,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披露。 2、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了符合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展示公司的良好形象,甲公司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风险管理手册》,规定公司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对期权交易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但是,在甲公司决定开展期权交易这项全新业务前,风险管理委员会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分析和评估工作;在期权交易开始后,风险管理委员会没有对超过期权交易限额的交易进行评估,也未能及时报告期权交易情况和损失情况;在与内部审计部门沟通时,风险管理委员会隐瞒了公司在期权交易中面临的各种问题。 3、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首席执行官A负责,受A的制约。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定期向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即使偶尔报告,其内容也是简单重复、敷衍了事。 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一一组织机构》,分析董事会、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内部控制中承担何种职责,并结合甲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简要述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