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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部分自愿要约和全面强制要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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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自愿要约是收购方根据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确定收购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方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方应该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额股份。全面强制要约是指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收购方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美国基本上采用部分自愿要约的制度,英国采用全面强制要约制度。 我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目前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或部分收购要约。收购方增持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方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方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方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