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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考虑税收的转移定价决策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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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定价的研究在国内和跨国的领域中有着较大的差异。一般而言,国内转移定价不太需要考虑税收因素(Borkowski,1990),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必须特别地关注一系列的环境因素,诸如反倾销法案、外汇管制、通货膨胀、利润转移以及税收和关税的规避(Kim和Miller,1979;Plasschaert,1985;Emmanuel和Mehafdi,1994;Chan和Chow,1997a,1997b,200l;Chan和Lo,2004)。尤其是随着跨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因素被更多的纳入到研究中来[3] 。考虑税收的转移定价研究从企业集团角度来看,同样可以分为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两部分。 一、规范研究两个国家的税率存在差异时,跨国集团运用转移价格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往低税率国家,可以保证集团的整体利润最大化。但如果一国的税务部门对该集团的转移价格进行修正从而调整税前利润,该集团将面临同一盈利被双重征税的风险。因此,在各国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转移定价平衡公司的税收负担和税务审查风险是跨国集团关注的重要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了各国普遍认同的定价标准,即以公平独立核算原则为基础的转移定价规则,包括可比非控制价格法(CUP)、转售价格法(RPM)、成本加成法(CP)、可比利润法(CPM)和利润分割法(PS)。 Sansing(1997)通过引入特定关系资产投资建立了5种主要的转移定价模型,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运用不同的转移定价规则会达到不同的效果。由于特定关系资产投资,使受控企业的变动成本小于非受控企业,因此与可比非控制价格法(CUP)相比,转售价格法(RPM)和成本加成法(CP)分配给被控制企业更少的收益;如果上游公司是母公司,则与可比非控制价格法相比,可比利润法(CPM)分配给受控企业更多的收益;如果下游公司是母公司,则与可比非控制价格法相比,可比利润法分给受控企业的收益较少;当且仅当上游子企业的资金投入大于下游子企业的资金投入时,与可比非控制价格法相比,利润分配法(PS)将分配更多的收益给高投资子企业。 Horst(1971)通过建立模型描述了跨国集团应如何选择转移价格以使集团税后利润最大,但没有考虑税务部门的审查风险。Grard和Godfroid(2001)研究了在司法部门政策不确定时,跨国集团如何确定转移定价策略。KantChander(1990,,1995)研究了跨国集团根据不同国家税务机关的惩罚程度和对转移价格核查概率的大小,在利润最大与风险最小之间进行权衡,确定最优转移价格的策略。Choi(1998)研究了跨国集团内部激励与减轻税负之间的均衡。 二、实证研究目前,考虑税收因素的转移定价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在美国以及其它一些发达国家进行的,以中国及其它发展中国家为背景的研究还比较少。 Al-Eryani等(1990)采用Probit回归和因子分析的方法,对164家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方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问卷调查,他们检验了环境变量和公司特征变量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方法的影响。结果发现,法律因素和组织规模对于市场基础的转移定价具有显著的影响,规模越大的公司越可能采用市场基础的转移定价;而对包括适应税法管制、适应东道国税法和海关法规、与财务报表规则和要求相协调以及适应东道国的反垄断法和反倾销法在内的法律因素考虑越多,越可能采用市场基础的定价方法。 Harris(1993)通过对美国95家以制造业为主的跨国集团调查研究表明,1984年~1988年期间,这些集团通过转移价格进行税前利润转移,减轻集团税收负担3%~22%。Jenkins和Wright(1975)通过对美国的石油集团调查发现,处于低税率国家的子企业更具有盈利性。Hines和Rice(1994)研究发现,1%的税率变动会导致2.3%的跨国集团税前上报利润发生相应的变动。 Bartelsman(200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税率每增加1%,将会导致税收减少3%。Grubert(1998)通过调查发现,跨国集团的上报利润与母国政府的税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政府提高税率,企业会通过转移价格将利润转移,企业上报利润减少,国家税收流失。Mansori和Weichenrieder(2001)发现,相互竞争的两国政府,如果一味追求自己的税收最大化,会造成对跨国集团的双重征税,打击了企业的贸易积极性,进而影响进出口贸易[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