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对财务公司的定义是:“任何一个公司(不包括银行、信用联合体、储蓄和贷款协会以及共同储蓄银行),如果其资产中所占比重最大的部分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类型的应收款组成,如销售财务应收款、家庭或个人的私人现金贷款、中短期商业信用、房地产二次抵押贷款等,则该公司就称为财务公司。”[8] 美国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主要是依靠发行商业本票和长期债券来融资,他们一般不能吸收存款,只能承做贷款,因此财务公司是大量举债的公司,它们运用负债管理以创造信用。 在德国,财务公司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大企业集团投资的财务公司,它们领取银行业执照,在社会上运作,主要有汽车类财务公司(内资的如大众汽车金融股份公司,外资的如福待信贷财务公司、通用汽车财务公司在德国的子公司)。另一类财务公司由大企业集团投资,而且只在集团内运作,如西门子金融服务集团(SiemensFinancial Services,SFS)。这一类财务公司主要在集团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除了与个人直接联系的金融业务(如年金管理)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外,其他业务基本不受监管[8]。 在英国,财务公司主要向工商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和其他银行信用。近年来推进金融革新,还为从事租赁业务和代理业务的附属机构提供资金。英国财务公司可以分为工业企业提供资金的“工业财务公司”(FinancialCompany of Industry)和专门经营租购、赊销和租赁业务的“租购公司”(Hire PurchaseCompany)。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本、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大约有40%来自银行和金融机构,存款的其余部分则从货币市场以外获得,如工业部门、商业部门以及个人。1982年财务公司协会会员拥有的信贷余额超过100亿英镑,其中30%是消费信贷,相当于银行消费信贷余额的一半。但由于英国货币当局对消费者信贷实行了严格的控制,所以财务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流向了公司而非个人手中[9]。 在日本,企业集团主要有两类:金融系企业集团和独立系企业集团。金融系企业集团完全以资本进行控制,而独立系企业集团则不仅在资本上有联系,而且成员企业在生产技术、科研开发、供销服务等环节紧密结合。金融系企业集团有三菱、三井、三和、三友、芙蓉、第一劝业六大集团,这类集团的一个突出特征是都有一家核心银行,对集团内企业进行“系列贷款”,给予优惠。这类集团企业的贷款从集团内核心银行获得,但该银行资本超越本垄断集团的界限,向集团外贷款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活动。独立系集团包括日立、新日铁、东芝、丰田等集团公司系列。这类集团通常无固定的系列银行,集团内的所有企业主要与集团总公司内的内部银行发生联系,成员企业的存贷款与结算均由集团内部银行实施[9]。除此以外,日本从事消费信贷方面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小额消费信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信贩公司(信用卡公司)。 在新加坡,有很多财务公司成为跨国公司地区性的财务和资金管理中心。这是由于服务业是新加坡的一个重要产业,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新加坡就把星岛建成亚洲的金融中心列入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在新加坡设立金融机构限制较少,且享受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新加坡设立财务资金管理中心享受10%的优惠税率(而新加坡的一般税率为26%),如果财务公司从国外银行融资,或者进行公司内部贷款,利息收入则给予免预提税的优惠。目前,新加坡已成为世界第四大外汇交易中心,拥有众多的金融机构。杜邦、沃尔沃、三星、戴姆勒—奔驰、索尼爱立信等都在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及金融子公司作为地区性的资金中心。 在韩国,大企业设立自己的附属金融机构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但与欧美制造业大企业不同,韩国大企业集团设立的附属金融子公司在与制造企业间的业务要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金融子公司在社会上公开运作;集团企业的资金运作、公司金融职能则由集团内相对独立的资金部门来行使。这种限制有利于减少母公司的影响,保证金融子公司的独立经营和健康发展。以三星集团为例,集团下辖电子、金融、机械、化学、其他独立群五个小集团。金融小集团由8家大型金融公司组成(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信用卡、证券、资本、投信运用、投信证券和风险投资公司),目前合并营业额近200亿美元,占三星集团30%,从业人数7.7万[9]。但这些金融子公司在与集团内其他企业开展业务时,三星集团实行相互独立的金融运营方针,严格执行信用评估标准,如:对三星信用卡公司、三星资本公司而言,法律要求对公司大股东的授信额度不得大于所有者权益的100%。这使得集团附属金融机构并不能行使制造企业的公司金融职能。 在中国香港地区,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与其他国家不一样,其目的是为逃避政府对银行的利率管制及停发银行牌照的限制。20世纪60年代初,香港连续发生了银行挤兑事件,香港政府感到在法制不健全、政府机构监督力度不足的情况下,让银行过度发展是不明智之举。因此,决定停发银行牌照,限制银行数目。60年代后期,香港经济恢复发展,为避开限制银行发展的法律,各银行纷纷成立财务公司,并在70年初迅猛发展到2000余家。由于财务公司不是银行,所以政府对银行的利率限制及停发银行牌照的条件对它们并无影响。但随着70年代中期香港股票价格的暴跌,大批的财务公司纷纷倒闭。港府于是在1976年颁布《接受存款公司条例》,并于1981年对之又进行大修改,1986年并入《银行业条例》中,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进行规范化管理。该条例明确规定,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申请者必须是一家银行或公司机构,且银行持有的股权必须超过50%,这就意味着财务公司都须由商业银行所控制。事实也正如此。如香港汇丰财务公司、香港三和财务公司就分别由汇丰银行和日本三和银行所控股。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也于1988年在香港成立了农银财务公司。香港的财务公司有三种类型:(1)接受存款类的财务公司,其主要是进行存贷款业务,不具备银行的其他功能。(2)投资性财务公司,其以机构投资人的身份在实业领域中投资并直接进行股票交易。(3)基金管理类财务公司,其主要从事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的经营与管理,并从事信托、租赁和保险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