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机构一般按照单一主体委托(如图3.1所示)、多元主体委托(如图3.2所示)、多层次委托链(如图3.3所示)等不同情况设置。 图3.1 单一委托主体 图3.2多元主体委托 图 3.3 多层次委托链 总之,凡是存在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委托方就有必要对受托方进行审计监督以确认其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受托方也有需求通过审计来解除其自身的受托责任。内部审计机构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如图3.4所示。 图3.4 内部审计机构关系图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有五种模式: 1. 隶属于财会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模式下,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受同一人领导,独立性不强。 2.与纪检、监察合署的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模式只是简单地把内部审计看作是经济监督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现代内部审计的本质。 3.隶属于总经理的内部审计机构。该模式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保持了较高的审计独立性,但是对本级财务和总经理往往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4.设在监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监事会是组织内部的监督机构,是制约董事会、管理层的有效机制,它没有经营管理权,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把内部审计机构设在监事会,其定位是一个监督机构而非服务机构,审计的咨询服务职能难以发挥,难以达到通过内部审计实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5.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经营管理系统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在此基础上,职能性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行政性审计报告向管理层报告。这种双层报告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内部审计的各项职能,是比较理想的审计模式。 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模式,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分别设立单层审计机构和双层审计机构。规模小的企业只设置单一的内部审计机构,服务于企业高层管理的需要;规模大的企业,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高层管理机构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分别行使各自对受托责任的审计职权。 审计机构的合理设置,是保证审计质量的有效平台,而合理设置的精髓就在于审计机构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如果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财会部门,或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独立性较弱。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沿袭了英美做法,在监事会下设审计机构沿袭了德国做法,在总经理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中国特色。无论哪种审计机构模式,关键取决于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委托人为了使受托人更好地完成受托责任,就必然要求专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受托人的受托责任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汇报给委托人,以此解除受托人的受托责任[4]。 对于集权型企业集团,集团可在集团总部的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负责集团各层级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集团董事会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为企业集团董事会提供相关的决策服务;指导各成员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运作等[5]。对于分权型企业集团,在集团总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在集团各成员企业的董事会下设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各成员企业的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具体执行审计工作。各成员企业审计部门同时受到企业管理层和上层内部审计组织领导[5],如图3.5所示。在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内部审计职权时,集团内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干预。集团内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报告只供集团内部管理层使用,不对外公布。 图3.5 分权型企业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设置[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