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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实行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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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集团。实行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需具备以下条件: 1. 高素质的子公司管理人员。 实行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表示集团将子公司的财务决策权和控制权交由子公司管理层掌控。子公司管理层的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对集团的决策正确性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高素质的子公司管理人员能够有效保证子公司的业务活动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合理调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并同时保证子公司的发展符合集团的战略发展要求。 2. 团结的集团文化。 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使各子公司负责自身财务运作,相对独立。在这一情况下,集团母公司无权调用各子公司财务资源,减低了集团资源使用效率。此时,如果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团结协作精神,容易导致集团资源出现闲置,形成资源浪费。在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下,集团更加需要团结协作的集团文化,各子公司之间相互帮助、互相支持,从而实现集团内的协同效应。 3. 集团子公司规模较为庞大或数量较多。 即使子公司所处行业与集团母公司所处行业相关性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务、所处环境、行业发展前景及威胁等信息都能全面了解,母公司仍有可能选择对子公司实行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在子公司规模较为庞大的情况下,如果集团实行集权管理,那么集团母公司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处理这些规模庞大的子公司的日常事务,而无暇顾及整个集团的运作和管理。此时,集团会选择对规模较为庞大的子公司实行分权,以保证企业集团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同时,在子公司数量较多时,如果集团实行集权管理,集团母公司所需处理子公司日常业务数量过大,容易导致忽视对核心产业的重视,影响集团核心竞争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集团母公司一般会对核心企业和产品实行集中管理,而对非核心子公司实行分权管理。 |